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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23-09-18 点击数:

淮阴师范学院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研究生住宿管理,维护正常住宿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教育部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住宿管理坚持以生为本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思想教育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实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切实将研究生宿舍建设成教育人、培养人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根据学校安排统一在校内住宿。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应按学校校外住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良好的道德精神风貌。

第四条 研究生住宿管理服务坚持制度化和规范化原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研究生住宿管理服务工作。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住宿的统筹安排工作。

第二章 研究生住宿、调宿、退宿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应按研究生处指定方式申请办理住宿、调宿、退宿。

第六条 研究生住宿实行学校统筹安排、学院二级管理的原则,由研究生处统一调配全校研究生宿舍资源,再由各二级学院安排到研究生。

第七条 研究生按指定房间住宿,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出租、转让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正常入住的同学,不得留宿非本宿舍同学。研究生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原走读、休学、出国、入伍等研究生返校后需要住宿的,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安排、研究生处审批、宿管值班室领取钥匙的流程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住宿期间,学校因实际工作需要对研究生住宿进行调整的,研究生应积极配合并服从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整体工作。

第十条 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宿舍的,研究生需按要求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十一条 在申请住宿或住宿期间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研究生应及时报告学校,学校视情况对该生宿舍作出相应调整和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因毕业、出国、入伍、休学、退学等需要退宿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未在规定时间内搬离者,宿舍管理人员可责令其立即迁出。

第三章 研究生住宿安全防范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宿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爱护公共区域的设备、消防设施等,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防火、防盗。在宿舍楼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酗酒、赌博、起哄、打架斗殴。禁止在宿舍阳台栏杆外放置花盆、凳子、哑铃等重物,严禁向窗外、楼下抛砸各种物品。

第十五条 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焚烧废弃物;严禁使用违章电器,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做到安全用电、文明用电。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撤离现场等。

第十六条 自觉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严禁推销人员进入研究生宿舍,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发现可疑人员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宿舍内无人时,须关好门窗。

第十七条 门锁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统一安装,不得私自换锁;宿舍钥匙仅限本人使用,须妥善保管。

第四章 研究生住宿日常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自觉遵守学校作息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严禁迟归、夜不归宿。禁止大声喧哗以及其他各种有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宿舍布置规范,确保宿舍文明、整洁、美观、有序。

第二十条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禁止饲养各种小动物;禁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垃圾、杂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车辆停放至规定地点,摆放有序。

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在宿舍区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在宿舍区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学校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严禁在宿舍内观看、收藏、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的不健康书刊、网上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 自觉遵守公共道德,爱护公物。严禁移动、拆装家具或其它设施设备,严禁改变宿舍原有布局。人为损坏或丢失研究生宿舍内家具、设备等公共财产,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研究生宿舍区,如需进入应主动向宿管人员出示证件,经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男女生均不得随意进入异性宿舍,严禁留宿异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按照工作制度可进入宿舍巡查,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保障设施、设备完好,检查并反馈研究生宿舍内的安全卫生状况。研究生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五章 研究生宿舍寒暑假假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如因科研需要、比赛集训、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等原因确需留校住宿的,按照研究生申请、导师批准、学院(部门)审核、学校审批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留校住宿研究生必须填写申请表,服从学校假期住宿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假期留校住宿研究生的日常管理由导师、所在二级学院以及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假期留校住宿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如遇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导师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章 研究生住宿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违反本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学院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并视其情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违反规定且对他人和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除按照规章制度处理外必须照价赔偿。如出现后果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治安管理条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宿舍水电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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