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9号)文件精神,现就2020年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评估范围
2016年获得授权且未进行调整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以及按规定“限期整改”期满应进行复评的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参评点)。参评点名单见附件1。
二、评估组织
本次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实施。
三、评估内容
本次专项评估主要检查参评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体系和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完备性和有效性,以及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管理执行情况,包括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师德师风)、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2。
四、评估程序与方式
(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工作部署,结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际,教指委研究制订专项评估工作方案,于2020年5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相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权单位。
(二)各参评点根据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组织评估材料(附件3-5),并于2020年7月15日前提交教指委,同时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提交和上传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涉密信息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脱密处理。
(三)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放弃的学位授权点,应在2020年5月15日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教指委提交放弃的书面申请。
(四)根据专项评估工作方案,教指委将组织由教指委委员和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参评点评估材料进行初评。初评时间为2020年7月下旬。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尚未解除,本次专项评估相关工作主要采取通讯评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不做进校实地考察安排。
(五)在初评基础上,教指委组织全体委员进行复评。复评时间为2020年8月中下旬。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各参评点初评结果进行审议和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表决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未按时提交参评点评估材料且未申请主动放弃的,该参评点按评估“不合格”处理)。教指委秘书处汇总评议情况和表决结果,将参评点主要问题和具体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意见。
(六)教指委在表决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等渠道,向参评点及其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反馈评估表决结果、可能的后果,以及具体评估意见。参评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在接到教指委反馈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有权对评估意见提出异议,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理由,同时进一步补充材料。根据异议情况,教指委组织全体委员进行审议和表决,对该参评点形成最终评估意见。参加审议和表决的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
(七)教指委将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本次专项评估报告(包括参评点评估表决统计结果、评估意见、异议处理情况等)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本次评估对保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各参评点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专业因素的干扰,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对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违反评估纪律的单位或个人,教指委将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参评点在评估过程中如有咨询事项,可与教指委秘书处联系。联系人:翟东升。联系电话:010-58802239,13501139047。邮箱:edm@bnu.edu.cn
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2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