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苏教助〔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资助条件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如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对上述资助标准作出调整,学校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认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六)按时进行学籍注册;
(七)未超出学制期限。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分10个月发放,7、8月份不发放。学校财务处根据学院提供的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名单,通过学生银行卡按月发放。
第六条 以下情形之一者,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研究生出国(境)联合培养,在国(境)外学习期间;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
(三)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
(四)因各种原因提前终止学业,或转为非全日制研究生;
(五)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
(六)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
第七条 停发助学金的研究生在复学、恢复学籍或补足应缴费用后方可再行发放;出国(境)联合培养结束且按期回校者,补发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停发的助学金。
第八条 每年9月份研究生处发布通知;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要求做好组织宣传工作,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报研究生处;经审核通过后,确定正式受资助研究生名单;学校组织学院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省文件相关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学院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