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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3-09-15 点击数:

淮阴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8号)和《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苏教助〔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来源为上级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奖励等级、标准、比例: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开评审。

(二)第一学年,凡取得我校学籍的一年级新生,经各培养学院和研究生处审核即可获得学业奖学金,6000元/生。

(三)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成果、专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学年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如下:

 

等级

标准(万元)

比例

一等

1

20%

二等

0.8

60%

三等

0.6

20%

第六条 评审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恪守学术规范;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参评学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申请:

(一)违法违规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课程考核不合格;

(四)未完成学期注册;

)存在其他不适宜申请学业奖学金的行为或情况。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审核学院初审名单、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教育院长、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度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成果、创新与实践、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际表现,在规定的等级比例范围内综合评定。申请一等奖学金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原则上应有反映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或实践成果,或在学校组织的重要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缓考研究生原则上只能评定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发布评审文件。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研究生处发布评审工作通知。

(二)学院初评与公示。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和学院制定的评审实施细则,在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范围内,评定研究生获奖等级,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

(三)学校审定与公示。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异议与裁决。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本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评审领导小组裁决意见为学校最终意见。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若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将获奖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五条 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办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学业奖学金;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毕业后停发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各学院制定本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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