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
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强化立德树人和实践育人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及《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担任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学生辅导员工作(分别简称助研、助教、助管、辅导员,统称“三助一辅”)。
第二条 岗位说明:
(一)助研:指研究生协助导师从事学术研究、科技攻关、产品开发、技术推广、实验室建设等项目的科研活动。
(二)助教:指研究生兼任本科学生部分课程的教学辅导、作业批改、答疑、评阅试卷、辅导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辅助工作。
(三)助管:指研究生承担学校有关的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的辅助工作。
(四)辅导员:指研究生兼任本科生辅导员,协助辅导员和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三助一辅”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开展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审定“三助一辅”岗位设置,考核评估“三助一辅”工作绩效等。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按照“谁设置、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核定岗位、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各单位选聘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应当合法、安全,工作性质和内容适宜研究生参与。对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和辅导员的合计工作时间要求,应以不影响专业学习和科研为前提。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一辅”专项基金,用于支付助教、助管、辅导员岗位津贴。助研津贴主要由聘用教师从其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任
第七条 岗位设置:
(一)助研:由各学院组织相关研究生导师、导师组、课题组负责提供。
(二)助教:由各学院课程主讲教师提供,研究生处会同教务处和各需求单位制定岗位待聘计划。
(三)助管:由研究生处牵头组织,各学院、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岗位。
(四)辅导员:本科生辅导员岗位数由学生处测算,制定岗位待聘计划。
研究生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设岗建议,经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小组会议充分讨论后,公布“三助一辅”岗位设置信息。
第八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须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能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不能因参加“三助一辅”工作延误学习、科研、实践等任务。申请兼职辅导员的,原则上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学校提供“三助一辅”岗位,每位研究生原则上最多可选择两个“三助一辅”岗位(其中一个须为“助研”岗位)。
(三)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研究生须经导师同意后,方可申请“三助一辅”岗位。
(四)在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助教、助管、辅导员岗位。聘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予以解聘。
(五)在不影响研究生正常学习、科研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低年级或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在制订助教、助管、辅导员岗位聘用计划时,应明确岗位职责、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岗位要求,并将相应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 人员聘用
(一)研究生根据学校公布的“三助一辅”岗位设置信息,向用人单位递交《淮阴师范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审批表》申请相应岗位,各用人单位通过一定方式考核和考察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通过考查的研究生签署聘用意见,报研究生处备案,其中助教的聘用意见还应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院助管、辅导员岗位原则上面向本学院研究生招聘,机关部门、直属业务单位的助管岗位面向全校研究生招聘。
(三)受聘“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有以下任一情况发生,应解除聘用:
1.休学或退学;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3.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投入不足或工作有重大失误并带来不利影响;
4.本人主动提出解除聘用关系;
5.不适宜所聘岗位的其他情况。
(四)在聘期内,设岗单位应加强对受聘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若设岗单位认定研究生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可以解聘,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研究生。聘期内的研究生因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须提前一个月向设岗单位提出解聘。
(五)每个岗位的聘期为一学期。
第三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助研在聘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科研工作,由聘用教师按学期进行考核。聘期结束考核合格者,根据聘用教师科研工作需要可以续聘。用人单位汇总考核和续聘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助教在上岗之前由教务处集中进行岗前培训,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助教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助管和辅导员在上岗之前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学生处进行岗前培训。用人单位应安排专人指导和管理担任助管和辅导员的研究生。帮助其了解、熟悉岗位工作,并为其安排工作任务。聘期考核合格者,用人单位可在学校当年分配的名额内续聘,并将续聘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其中担任辅导员的续聘结果还需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从事助教、助管、辅导员工作的研究生在聘期结束前一周内,填写《淮阴师范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考核表》,用人单位填写《淮阴师范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考核汇总表》,由用人单位统一报研究生处备案,其中担任助教的研究生考核表、考核汇总表还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岗位津贴标准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标准
(一)助研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由导师和课题组具体确定,不低于200元/月;
(二)助教岗位津贴按课程学分计算,不低于30元/课时;
(三)助管和辅导员岗位津贴标准为400元/月;
(四)学校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标准。
第十六条 岗位津贴由设岗单位每月30日前汇总报送研究生处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到研究生银行卡中。
第十七条 研究生处和财务处每年对“助研”岗位津贴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对未履行发放要求或未达到发放标准的学院和导师第二年减少其招生指标,直至停止招生。发放助教津贴不影响任课教师的工作量。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处每年6月和12月审定并公布后续的秋季和春季学期“三助一辅”岗位。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应广泛宣传,根据“三助一辅”岗位设置情况,及时组织“三助一辅”岗位的招聘工作。对以助困等目的设置的岗位需规定特殊聘用条件,应在公布信息时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因解除聘用关系导致岗位空缺的,应重新公开招聘。
第二十一条 学期结束,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助教、助管和辅导员考核汇总表报送研究生处审核,统一办理聘任学期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