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成人成才,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8号)和《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苏教助〔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且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发文确定。学校综合考虑学院研究生规模、办学特色、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及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等因素,结合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并下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名额。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六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必须达到班级前30%;
(六)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七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一)在本学科重要学术期刊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且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
(二)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国家发明专利,且申请者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申请者排名第二;
(三)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
(四)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
第八条 参评学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违法违规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的;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
(四)超出基本学制年限;
(五)存在其他不适宜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行为或情况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保存评审资料。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教育院长、研究生导师、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步评审,包括评审资格、条件、申报成果的真实性,申报人的综合表现,重点审核代表性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和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和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自身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成员和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发布评审文件。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等额和差额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各学院等额、差额推荐名额后,发布评审工作通知。
(二)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并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研究生对本人学术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取消当年及下一年度参评资格。
(三)学院初评与公示。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和评选,接受师生监督。推荐名单须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四)学校评审与公示。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推荐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会议评审。评审领导小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评审,拟获奖研究生获得到会成员半数及以上同意,方可作为获奖人。获奖名单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异议与裁决。对学院初评有异议的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反映或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回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裁决,评审领导小组的裁决意见为最终处理结果。
(六)上报评审材料。获奖研究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异议作出裁决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评审结果和相应材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五条 各学院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科研能力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向研究生公开。
第十六条 财务处在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项经费到位后,根据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获奖研究生名单,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过程接受学校及上级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若被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有学术不端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收回已颁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和全部奖金,并按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