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和学风,规范对研究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研究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规范、处分恰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主动中止违纪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动挽回损失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过失违纪的;或者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的;
(五)其他可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理。
第七条 违纪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提供伪证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四)受处分后再次违纪应予处分的;
(五)酗酒肇事的;
(六)其他违纪情节恶劣或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八条 具有本规定从轻情节的,按照处分规定的下一档处理;具有本规定从重情节的,按照处分规定的上一档处理。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于本规定的从轻处分。
第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并达到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同时具有本办法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一般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处分期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受处分者系研究生干部的,其研究生干部职务按相关程序予以解除;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与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过失犯罪并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保密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公开、传播处于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资源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响应相关政策要求,扰乱管理秩序或拒不执行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节 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与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其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参与者,尚未造成人身损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引发打架斗殴的挑拨者、教唆者,视其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聚众打架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或恶意骚扰他人,其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以电子邮件、微信、QQ等形式,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秩序或环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害公私财产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条 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已构成盗窃行为,未窃得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不满20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诈骗(包括冒领、虚报、贪污)比照盗窃处理,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三)屡教不改、屡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学校或他人财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过失给国家、学校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扰乱社会、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活动;
(二)在线上、线下公开发表反对国家根本制度、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
(四)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故意删改、破坏他人计算机或公用计算机中的重要工作软件、数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虽非故意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攻击、破坏或删改校园网、图书馆电子资源或其他网站及公共信息服务系统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消息、散布谣言、煽动或聚众闹事,故意摔砸物品肇事,酗酒滋事等方式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四)出租、出借、转让证件的;或有提供伪证、伪造或篡改证件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六)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扰乱校园管理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破坏社会和校园文明风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相应处分:
(一)参与任何形式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赌资较大,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涂写、绘制、拍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包括网上传播)淫秽、暴力、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文字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或结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进行非法直销、传销、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吸食、持有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有贩毒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道德败坏、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宿舍或宿舍门锁,造成管理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的电器、超负荷使用电器或违章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或违规使用电器引起火警、火灾或其他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节 违反学习、学术纪律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旷课以实际授课学时计算,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研究生考试纪律规定,依据《淮阴师范学院研究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其它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予以认定后,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将按照相关条例给予相应的学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在涉外活动或出国(境)学习交流期间违反外事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罚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违纪处理的权限:
(一)对违纪的研究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决定;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当由学校办公室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违纪处理的程序:
(一)研究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对研究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涉及不同学院和校外违纪的,一般由研究生处牵头调查并研究处理;涉及治安违纪的,由保卫处牵头调查。
(二)依据有关规定,研究生违纪后,一般由所在学院安排人员负责与其谈话,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相关规定讨论,拟定处分意见,汇总有关证据材料,并填写《淮阴师范学院研究生拟处分意见表》。
(三)告知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五)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 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处理和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受处分研究生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二)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无法直接告知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后发现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研究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违纪研究生的教育管理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研究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报研究生父母或其他应当知情的人员,并将通报情况记录备案。同时学院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研究生谈心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四十四条 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研究生,导师、辅导员等经常对其开展谈心帮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处分期限不少于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不少于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不少于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研究生提出申诉且结论发生变化的,除免予处分外,处分期仍自原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研究生在受处分期间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处分期满后可申请解除处分,具体程序如下:
(一)受记过以下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良好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研究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二)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者,处分期按两次处分的后到期的处分期限为准。
(三)解除处分日期按处分到期之日计算。
第四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未满的,不得提前解除处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管理部门核实无异议,由学校研究生处按程序审核处理。
受记过以下处分的研究生,毕业时处分期未满但已执行过半的,各方面表现优良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是否提前解除处分由研究生处考核决定。
第四十九条 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因违背学术诚信受到处分的,学校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十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应当由研究生处和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期间发生违纪行为,按本办法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者,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十二条 如涉及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均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