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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23-09-18 点击数:

淮阴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由本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新生入学须知”中的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由本人于开学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经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超过1个月的,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需提供不可抗力事由的证明,补办与以上规定相应的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申请条件及期限如下: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按要求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当前学年结束前1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卫生科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手续。

经治疗康复者,由校卫生科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研究生处复查体检合格证明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未请假或请假逾期;

(二)本人放弃入学资格;

(三)入学复查不合格;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返校,在2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暂缓注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各培养环节并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安排的活动,课程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时间考勤由导师负责。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等事务需要离校,活动时间在2个月内的,经导师同意和学院批准后方可离校;活动时间超过2个月的,须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须持校卫生科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个月以内,经导师同意和学院批准;超过1个月,由学院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在1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休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请事假,请假时间在2周内的,须经导师同意和学院批准;请假时间超过2周的,须报研究生处审批。在1学期内,事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休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到学院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课论处: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二)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注册者。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要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课程教学、实践环节、学位论文和学术活动等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并按要求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必须进行考试。其它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及教学要求由课程所在学院和主讲教师确定,考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的方式进行。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须通过补考或重修的方式获取成绩及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成绩按零分记载:

(一)缺课课时数达到该门总课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者;

(三)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

第十九条 各类课程考试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缓考可视情况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或参加缓考课程下一轮的正常考试。

第二十条 相关管理部门、单位应真实完整地记载研究生学业成绩。对于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和维护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的,取消考试资格,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该课程该次考试以零分记,必须重修。具体违纪处分办法依据《淮阴师范学院研究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在学校的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研究生阶段的学分,符合现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的,经学院审核、研究生处审批,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实验实践、学术交流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创新创业、实验实践、学术交流的具体实施和考核方法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体现。有条件的学院应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奖励学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各学院须按学期组织开展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工作,并将考核鉴定结果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研究生培养应严格按照其录取专业来进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原则上在原专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调整。

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导师调离本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而本专业又确无合适的指导教师;

(二)因导师转聘其他专业的,根据培养的连续性要求和研究生意愿需要转入导师所在新专业培养;

(三)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有专业名称撤销或合并;

(四)因国家需要,要求特定专业的研究生转入适应国家社会和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的新专业;

(五)研究生在读期间发生不可预测事件,造成在原专业培养存在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原则上在入学后第1学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书面申请,陈述转专业的理由;

(二)因转专业需要调换导师的,须得到原导师和拟接收导师的同意;

(三)经转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与接收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四)研究生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和研究生本人。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转专业后学业要求如下:

(一)必须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

(二)学位论文评审全部由校外专家盲评;

(三)若是跨一级学科转专业学习,必须主修新专业2门以上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并通过考试;

(四)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要求转学。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毕业前1年;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转学程序完成后的2周内,学校通过有关途径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申请转学者经过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卫生科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时间三分之一的;

(二)因某种原因影响正常学习,研究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休学:

(一)申请休学者,须填写休学申请,经导师及学院分管院长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

(二)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

(三)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并于2周内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复学: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的当前学期结束前2周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并按规定交验有关材料,经学院分管院长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由校卫生科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学院分管院长同意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报研究生处批准;

(三)复学的研究生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节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作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习期间有2门课程考试、考核不合格,经重修2次后仍不合格者;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等中断学习的时间)未完成学业又不符合结业条件;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

(四)因病休学满2年仍不能达到复学要求;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三十九条 退学处理程序:

(一)凡符合退学条件的,由所在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二)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发文并送交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将退学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研究生退学自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一切待遇,并在2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四)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江苏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由学校分别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本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含休学等中断学习的时间,创业休学、应征入伍休学除外)。研究生提前完成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环节,成果优秀,符合学校提前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1年毕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再次申请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习满1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并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二分之一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但不得再进行毕业、学位申请。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予以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学籍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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